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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纠纷案例二:代理嘉森行贸易有限公司诉世家俱乐部货款纠纷


发布时间:2012.10.13

2、代理嘉森行贸易有限公司诉世家俱乐部货款纠纷;

世家俱乐部向嘉森行贸易公司订购洋酒,拿货后,一直拖欠货款。嘉森行贸易公司手头有收货单据,但只有收货人签名,没有盖章,另有增值税发票。考虑到发票有收款凭证的性质,如果世家俱乐部一口咬定已经现金支付货款,发票就是付款凭证的话,嘉森行就十分被动。

廖昆律师在提交证据时设了一个套,只提交了收货单据,对方果然中计,开庭时答辩说,交易不存在,不认识签字的人是谁,不承认收货单据是他们出具的。这时,廖昆律师再向法院请求补充证据,提交了增值税发票,这样使得对方马上阵脚大乱,匆忙改口说已经付款,但法官不予采信。

最后本案成功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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