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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件二:代理四名员工诉添利电子违法开除案


发布时间:2012.10.13

2代理四名员工诉添利电子违法开除案

代理意见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尊敬的仲裁员,受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委派,作为穗开劳仲字(2007)第26号案申诉人吴龙科的代理人,有以下几点代理意见,以供参考:
一、被诉人解雇申诉人没有依据;
1、被诉人无法确定仓库物料丢失的时间,无法确定是在申诉人当值期间丢失的。申诉人值完夜班(20:00--8:00)后,经过当面清点交接手续,交班给白班(8:00—20:00),而发现丢失物料是上午不确定时间(可能接近中午),因此,责任人不应该是申诉人 ;
2、被诉人无法确定仓库物料丢失的方式,所谓排除借料/已发料未扣系统数等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并且就算排除了某些可能,也不等于就可以认定一定是申诉人的责任,这种推定是不符合逻辑的;
3、被诉人保安部不是权威的调查部门,所作出的结论不能作为解雇的依据。被诉人发现物料丢失,如果认为是外人盗窃或监守自盗应该报警,由公安机关调查并作出权威的结论,被诉人未经合理合法的法律程序,就以其保安部的模糊的推断解雇申诉人是不合法的。
二、解雇申诉人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被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诉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解雇申诉人的决定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代理律师: 廖昆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尊敬的仲裁员,受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委派,作为穗开劳仲字(2007)第24号案申诉人刘卫平的代理人,有以下几点代理意见,以供参考:
一、被诉人依据《雇员手册》第十章第一条之3的规定解雇申诉人不符合《雇员手册》的规定;
1、申诉人第一次被发现睡觉时,公司主管并未口头或书面警告,第二次在00:30公司规定的夜班吃饭休息时间睡觉,并未违反任何公司规章,就算是在其他时间睡觉,违反的也只是《雇员手册》第十章第二条之2.7,属于应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不属于即时解雇条例;
2、依据《雇员手册》第十章第一条之3.2的规定,雇员在一个月内受书面警告二次,并有第三次违纪的,才能解雇。
二、解雇申诉人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依据《劳动法》第25条及《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诉人没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没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诉人的解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代理律师: 廖昆

本案最后四名员工成功得到解除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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