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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件三:代理十四名员工诉新立基幕墙拖欠工资案


发布时间:2012.10.13

3代理十四名员工诉新立基幕墙拖欠工资案

代理意见


关于广东新立基幕墙有限公司与张守珍等14人劳动纠纷一案,我方有如下代理意见:
一、 被告2007年3月23日后在继续工作;
依据我方提交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可以明确证实被告在2007年3月23日原告项目出现纠纷后,仍按照原告安排进行工作,并未停工;而原告只有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给尖端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的函件,没有原告被清退出场的证明,更没有原告给被告离岗停工的通知。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方已经举证证明我方在继续工作,而原告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其已经通知被告停工或事实上被告已经停工。
二、证人的证言是可信的;
(1) 两位证人都是原告的股东兼董事,从身份上来说,他们与原告的关系更密切;
(2) 两位证人是本案北京侨福项目的总指挥和副总指挥,从职务上来说,他们是最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的;
(3) 证言的内容是可信的。在项目刚刚发生纠纷,事态还不明朗的情况下,原告是不会马上遣散员工的,而如果不是承诺了工资正常发放,员工肯定会马上流失,被告方14人直到2007年8月原告通知解除合同,仍未去找其他工作,可见原告是作出了按正常工资发放的承诺的,否则,被告方14人不会为了区区每月584元而苦等4个月。
(4) 证人的证言与我方提交的书面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我方提交的07年3月23日后的一些往来传真、函件是由被告方驻办公室人员收发的,另外,如整理的应诉材料、资料、图纸等与证人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开庭时,我方也将几大箱相关图纸、资料等搬到法院,如果需要可以随时查验。
三、原告除北京侨福项目外其他员工工资都正常发放;
原告拖欠被告工资的理由是由于工程纠纷,账户被法院查封,无法支付工资,实际上北京法院直到2007年7月24日才冻结原告账户,而且原告除北京侨福项目外其他员工工资一直都正常发放,未受任何影响,这一点证人的证言可以证明,因此,原告属于恶意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应支付相应的额外经济补偿。

代理人:廖昆
2008年6月26日

本案劳动仲裁阶段未聘请律师代理,仲裁败诉,一审、二审由廖昆律师代理后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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