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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件四:代理华南印刷厂应诉郭东彩追讨加班费案


发布时间:2012.10.13

4代理华南印刷厂应诉郭东彩追讨加班费案

答 辩 书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会的穗天劳仲案字〔2007〕778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答辩人广州华南印刷厂就郭东彩因加班费争议一案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依据我厂电子考勤记录,郭东彩所提供的《职工出(缺)勤
时间登记表》不具真实准确性;
(一) 如2007年3月,电子考勤记录显示(见附表)郭东彩12-15
日未上班,工资明细也显示考勤扣款117元,但郭东彩提供的登记表却显示其14、15日上班8小时,12日上班1.5小时,病假6.5小时,13日病假8小时,但12、13日却还有每天1.5小时的加班,显然是不合常理的;
(二)全厂员工的考勤是以电子考勤数据为准,郭东彩所提供的《职
工出(缺)勤时间登记表》没有任何人签名确认,不具真实准确性,此证据是无效的,不能作为其加班的凭证;
(三)依据本厂电子考勤记录,郭东彩并未如其提交的加班明细表进行加班。
二、依据本厂《装订车间改革方案》,已付工资金额中已包含绩效
工资及加班费,不存在未付加班费情况;
(一) 根据本厂职工代表大会2005年5月审议通过的《广州
华南印刷厂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厂字〔2005〕11号)及配套方案《装订车间改革方案》,方案中有明确规定工资、加班费计算及支付方法,且已向车间全体员工作出详细解释,该车间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全车间员工都有规定每天须完成的劳动定额,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及加班时间,工资形式则按全车间实际完成的定额给予工资及加班费,因全车间的劳动形式有集体及个人操作之分,劳动定额具有不可分离性,在正常工作时间及加班时间完成多少定额没办法作个人单独统计,只能按全车间超额数量计算,并结合实际加班工作时间转换成个人加班费,所以加班费与绩效工资是合并发放的。从实施改革方案后,本厂一直以这种方式支付工资及加班费,已足额支付车间员工加班费,不存在未付加班费情况,而郭东彩从未提出过异议。
(二)根据《装订车间改革方案》的工资结构:岗效工资=基本薪酬(30%)+综合补贴(10%)+绩效薪酬(60%),工资为全浮动,因个人工资条明细单项目太多,且方案中第三条第五点已说明加班费与绩效工资合并发放,所以将上述绩效工资的明细项目隐藏,实际上工厂的工资表是有明细拆分的,足以证明已支付其加班费。
二、即使存在加班,郭东彩申请2006年1月至2007年7月的加班费已超过2个月的仲裁申诉时效;
《装订车间改革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公告全厂,且郭东彩每月领取工资都已通过银行划帐到其本人工资帐户上,并将工资条发放到个人手上,答辩人已书面告知她,在此之前其本人从未提出过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点规定,郭东彩如对工资及加班费有任何疑问,应提出异议,并在60天内申请劳动仲裁,但其并未提出,因此,其申请2006年1月至2007年7月的加班费仲裁申诉时效已过。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郭东彩所主张的事实及证据有误,请仲裁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

答辩人:广州华南印刷厂
2007年12月27日

关于郭东彩案补充意见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华南印刷厂就郭东彩因加班费争议一案(穗天劳仲案字〔2007〕778号)作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 郭东彩所提供的《职工出(缺)勤时间登记表》不真实;
(一) 如2007年3月,电子考勤记录显示(见附表)郭东彩12-15
日未上班,工资明细也显示考勤扣款117元,但郭东彩提供的登记表却显示其14、15日上班8小时,12日上班1.5小时,病假6.5小时,13日病假8小时,但12、13日却还有每天1.5小时的加班,显然是不合常理的,开庭时,郭东彩也无法自圆其说;
(二)关于加班时间,郭东彩称从早上8点到下午16点上班8小时,16点到20点加班4小时,因此计算每天加班4小时,这样的计算方法是荒谬的。
实际上,每天中午有1个半小时吃饭时间,晚上安排加班的话也有1个小时吃饭时间。从电子考勤记录看,郭东彩12点离开岗位,打饭后12:15-20返回车间,加上20到30分钟吃饭时间,加上10分钟清洗餐具、去趟厕所,中午最少也需要1个小时。就算她自己带东西吃,也不可能为她一个人开动机器。
因此,就算她每天加班到20点是真的,加班时间也只有2个小时。
(三)郭东彩所提供的《职工出(缺)勤时间登记表》是车间班长做的出缺勤、病假等的登记,应有班长签字,并且班长所登记的加班时间只是每月需上交时凭记忆补登,并不准确,我厂是依据电子打卡记录来确定加班时间的。
二、依据《装订车间改革方案》,我厂是按照超额完成的数量来支付加班费;
郭东彩基本工资是390元,加上综合补贴130元,工龄补贴300元,翘尾工资40元,每月全勤并完成基本定额的话,基本收入860元,而她每月实际收入基本在2300-3000元左右,如果我厂没有支付加班费,她怎么可能有这么高的收入呢?
二、郭东彩申请2006年1月至2007年7月的加班费已超过2个月的仲裁申诉时效;
1、《装订车间改革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公告全厂;
2、郭东彩每月领取工资条,依据她当庭提交的工资单,上面都有加班费一栏,如果其对加班费数额有异议,应在仲裁期限内提出;
3、我厂已书面告知工资明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点规定,其申请2006年1月至2007年7月的加班费仲裁申诉时效已过。

代理人:廖昆
2008年1月2日


关于郭东彩因加班费争议一案的补充意见2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华南印刷厂就郭东彩因加班费争议一案(穗天劳仲案字〔2007〕778号)作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 郭东彩所提供的《职工出(缺)勤时间登记表》不具真实准确性;
(一) 如2007年3月,电子考勤记录显示(见附表)郭东彩12-15
日未上班,工资明细也显示考勤扣款117元,但郭东彩提供的登记表却显示其14、15日上班8小时,12日上班1.5小时,病假6.5小时,13日病假8小时,但12、13日却还有每天1.5小时的加班,显然是不合常理的,开庭时,郭东彩也无法自圆其说;
(二)关于加班时间,郭东彩称从早上8点到下午16点上班8小时,
16点到20点加班4小时,因此计算每天加班4小时,这样的计算方法是荒谬的。
实际上,每天中午有1个半小时吃饭时间,晚上安排加班的话也有
1个小时吃饭时间。从电子考勤记录看,郭东彩11:50分左右离开岗位,吃完饭后12:15-20分返回车间,加上15分钟休息,等所有员工到齐了才能开动机器,中午最少也需要45分钟,下午吃饭时间同样如此。就算她自己带东西吃,也不可能因为她一个人而开动机器。
因此,就算她有加班到晚上八点是真的,加班时间也只有2.5小时。
(三)据到车间作进一步了解,郭东彩所提供的《职工出(缺)勤时间登记表》是车间班长做的出缺勤、病假等的登记(在郭东彩离职前被她本人私自拿走),以便统计车间员工完成的产量,督促员工完成所规定的定额,但班长所登记的加班时间是每月底凭记忆才补登记的,并不准确,我厂是依据电子打卡记录来确定加班时间的。
二、依据《装订车间改革方案》,我厂是按照超额完成的数量来支付加班费;
(一)郭东彩基本工资是390元,加上综合补贴130元,工龄补贴300元,翘尾工资40元,每月全勤并完成基本定额的话,加上绩效工资基本收入1300元(精装大工),而她每月实际收入基本在2300元左右,如果我厂没有支付加班费,她怎么可能有这么高的收入呢?
二、郭东彩申请2006年1月至2007年7月的加班费已超过2个月的仲裁申诉时效;
(一)郭东彩否认不知道实行《装订车间改革方案》,是不诚实的表现。
《装订车间改革方案》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推出的:本厂是一间具有57年历史的老国企印刷厂,原属部队企业,于2002年移交地方,现属广晟资产管理公司管理。2003年、2004年因受到印刷市场的冲击,加上国有企业传统的人浮于事、机制不活、责任心弱,员工观念跟不上时代步伐等原因,导致2004年出现亏损848万元的局面,企业即将面临关闭、员工面临下岗失业的困境,2004年11月新成立的领导班子,为了挽救这种局面,重新找出路,从2005年起进行一系列的《广州华南印刷厂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厂字〔2005〕11号),其中《装订车间改革方案》于2005年7月22日正式出台,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公告,该方案中就有明确规定工资及加班费的支付方法等等,并于2005年7月29日在车间进行公示《关于装订车间机台人竞争上岗的公告》,郭东彩报名竞争精装中工岗位(岗效工资1150元),经车间领导面谈,最终被正式考核录用,并于2006年4月再次被提拔为“精装大工”,我厂进行“三项制度”改革已历时两年多,全厂400多人,郭东彩否认这一切事实是不诚实的表现。而工厂通过一系列的改革,使企业重新焕发了活力,员工的精神面貌、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经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扭转了企业严重亏损的局面,企业经济效益明显好转,至2006年底,工厂不仅扭转了亏损局面,而且实现了利润100.91万元。
且《装订车间改革方案》已实行两年,其从未提出过异议,已过仲裁时效。
(二)郭东彩每月领取工资条,依据她当庭提交的工资单,上面很多都有加班费一栏,如果其对加班费的支付方式、数额有异议,应在仲裁期限内提出;
装订车间加班费是通过完成定额来转换成的加班费的,与绩效工资一并发放,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则会显示加班费栏,并不存在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
3、我厂已书面告知郭东彩工资明细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点规定,其申请2006年1月至2007年7月的加班费仲裁申诉时效已过。

代理人:廖昆
2008年1月2日

本案廖律师代理意见获得仲裁委支持,裁决郭东彩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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